关于发布未经审批(备案)典当行、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市场主体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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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未经审批(备案)典当行、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市场主体的公告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2〕2号)、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22年版)的通知》(发改体改规〔2022〕397号)、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银保监办发〔2020〕38号)、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银保监办发〔2020〕86号)、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银保监办发〔2019〕205号)、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银保监发〔2020〕22号)等有关规定,我局对辖内典当行、小额贷款公司、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清理规范工作,现将截至2023年5月31日未经我局审批(备案)的市场主体名录予以公告。未取得有关经营资质的市场主体,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相关业务。
请上述市场主体及时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、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登记。
重要提示:各类市场主体及个人在与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时,应认真查验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资质、经营范围,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
附件:1.未取得典当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单
2.未经备案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单
3.未经备案的商业保理公司名单
4.未经备案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
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
2023年6月6日